《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向第三人履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明确拒绝,或者债务人对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由第三人主张。
总结: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民法典》第522条第二款规定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即“真实第三人的合同”,这是《民法典》新增的条款。第三人直接取得合同债务人的履约请求权,不仅突破了合同主体的相对性,也突破了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当债务人对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第三人可以出面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口译
为了适应复杂交易实践的需要,现代民法承认涉及其他当事人的合同。涉他合同也称涉第三人合同,包括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该条规定了与第三方的利益合同,合同系列第523条规定了由第三方履行的合同。该条第一款是关于与不真正受益的第三人的合同,延续了《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作修改。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不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第三人是否有权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在理论上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法》第64条将向第三人履行视为一种债务履行方式,合同的效力仍仅限于合同当事人。另一种观点认为,从比较法和实践应用的角度来看,《合同法》第64条肯定了第三人对债务人的履行请求权。
实践中,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越来越多。为了更好地实现合同当事人的意愿,加强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该条参考了海外立法例,在保留合同法第六十四条作为本条第一款的基础上,增加了第二款,明确了第三人向债务人主张履行的权利。这对于满足实际需要,消除认识分歧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可以将本文第一段称为不真实的第三人合同,第二段称为真实的第三人合同。两者的重要区别在于,真实第三人合同中的第三人有权主张债务人履行,而非真实第三人合同中的第三人只能接受债务人履行,不享有主张债务人履行的权利。
(一)合同第三人的利益不真实
本文第一段是关于与没有实际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的合同。该款规定坚持了合同相对性原则。所谓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只由合同当事人享有或承担,合同只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整个合同制度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合同编》第465条第2款规定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即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本款规定的与第三人订立的不真正受益的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对第三人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三人无权请求债务人履行,请求履行的权利仍属于作为合同一方的债权人。债务人对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未能享受预期利益的,第三人可以根据其与债权人的约定作出其他处理。
(二)关于第三方合同的真实利益
该条第二款是关于有真实利益的第三人的合同。国外立法规定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第三人取得债务人履行请求权的真实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德国民法典》第328条第1款规定,可以向合同约定的第三人付款,具有使第三人直接取得付款请求权的效力。《法国民法典》第1205条规定,可以为他人利益订立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使另一方当事人(允诺人)承诺为第三方的利益完成付款。第1206条规定,自为他人利益订立合同以来,第三方对允诺人的付款有直接权利。《日本民法典》第53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根据合同向第三人支付部分款项时,第三人有权直接向债务人请求支付。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269条规定,合同约定第三人支付的,要约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支付,第三人也有权直接请求向债务人支付。一些国际示范法对此也有规定。例如,《欧洲合同法原则》第6: 110条规定,第三方可以要求履行合同债务,如果他这样做的权利已经在允诺人和受允诺人之间明确约定,或者如果这种约定可以从合同的目的或案件的具体情况中推断出来。
虽然海外立法例对真实第三人的合同要件表述不一,但都要求第三人取得履行权,合同双方必须约定为第三人设定利益。该条第二款参照海外立法例,规定了与真实利益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中第三人请求履行权的条件及相关法律效力。
1.第三人取得履行请求权的条件
首先,第三人要求履行的权利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根据该条规定,只有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能构成对第三人的真实合同,第三人才能取得要求履行的权利。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仅由合同当事人享有或承担,履行请求权仅由债权人享有。第三人合同的真实利益赋予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行使请求权,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应当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前提下严格控制。有些法律直接赋予第三方要求履行特定合同的权利。比如,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即使不是被保险人,也有权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除了法律规定之外,第三人合同在更多情况下的真正好处在于,合同当事人以合意的形式赋予第三人履行请求权的权利。该条规定以当事人约定的形式与真实第三人成立合同,赋予第三人请求权,体现了民法的自愿原则,尊重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愿。第三方真正的契约结构是基础契约加上第三方契约。在第三人合同中,债权人与债务人具体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合同当事人只约定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未赋予第三人请求权的,不属于本款规定的有实际利益的第三人的合同,可以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无实际利益的第三人的合同处理。比如发货人用货车将一批货物发送给第三方,发货人与运输公司订立的货运合同是基础合同。运输公司将货物运输给第三方,第三方享有对第三方付款的履约请求权。运输公司将货物运输给第三方的原因是托运人支付了运费。发货人让运输公司将货物运输给第三方,多是因为发货人与第三方有对价关系,比如发货人与第三方订立了买卖合同,发货人从第三方取得了货物的对价。
其次,第三人利益合同是为了第三人的利益而设立的。根据民法的自愿原则,即使将利益送给他人,他人也有权拒绝。因此,该条还规定了利益合同第三人的拒绝权,第三人可以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明确拒绝的,第三人有权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
2.真实利益第三人合同的法律效力
债务人对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一般认为,第三人虽有权向债务人主张履行,但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合同本身的权利,如解除权、撤销权,第三人不能行使。
3.债务人的抗辩
债务人基于债务人身份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不因向第三人履行而受影响。因此,该条规定了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由第三人主张。海外立法对此也有相关规定。如《日本民法典》第539条规定,债务人可以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基础合同的抗辩,对抗从合同中受益的第三人。我国台湾省《民法》第270条规定,债务人可以对从合同中受益的第三人进行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