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摘要: 如果所有法定继承人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以遗产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将难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不符合“有债必还”和诚实信用的社会公序良俗。法院可以结合遗产和继承人的实际情况,认定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案情摘要:1.2018年9月25日,龙佳怡通过银行转账5万元给邓刚。2018年10月1日,邓刚向原告出具了借条。
2.被告人张莉与邓刚于2002年7月4日结婚,并于2001年11月27日生育一子邓浩波。2019年1月3日,邓刚去世。他的第一继承人是他的妻子张莉,他的儿子邓浩波,他的父亲邓国汉和他的母亲吴洪志。
3.龙佳一起诉张莉、邓浩波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张莉和邓浩波在法庭上放弃了对邓刚遗产的继承权,并提交了放弃声明。2019年3月22日,邓国汉、吴洪志经本院询问并说明权利义务后,放弃继承邓刚遗产的权利。
4.一审法院驳回龙家义的申请,二审法院判决放弃继承无效,判决四位继承人在继承范围内承担责任,二审再审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难以清偿,债权人能否主张无效?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由于邓刚没有留下遗嘱,他的遗产只能合法继承。由于再审申请人张莉、邓浩波、邓国汉、吴洪志均为第一法定继承人,且均向一审法院放弃继承邓刚的遗产,如果所有法定继承人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以邓刚的遗产清偿债务,债权人宋淼的合法利益将难以得到保护,这与“有债必还”、“有债必还”不符。根据张莉生前作为邓刚配偶的实际情况,二审认定张莉放弃继承无效,既符合客观情况,也没有损害张莉的合法权益。
案例索引:(2020)湘第1326号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继承的解释第一部分
第三十二条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而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无效)
第四十六条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而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实务分析:根据继承法的解释,“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而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如何解读这里的“不能履行法定义务”?实践中有多种观点:有人认为不履行法定义务即不履行被继承人的对外义务,被继承人放弃继承导致其财产无法增加。这时候继承人的债权人可以去找继承人,不放弃继承。
另一种观点认为,这里的“不能履行法定义务”是指继承人在继承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应当履行的偿还义务,即配合遗产清算偿还债务的义务。
还有第三种观点认为,这里的“法定义务”的相对概念是“约定义务”,是指赡养、扶养、夫妻扶助、侵权赔偿等法定义务。,并明确排除继承人因经营活动而发生的货币债务,实践中没有定论。
但主流观点认为,该条所指的“法定义务”不包括继承人的金钱债务,因为根据我国的立法例,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和赠与属性的继承权不是代位权的客体,放弃继承不能被继承人的债权人撤销。因此,与继承人建立在契约关系基础上的债权人无权干涉继承人放弃继承。
笔者对案例进行了梳理,发现实践中高等法院同意第二种观点的案例更为普遍。如本文引用的主要案例所述,不需要承担与继承人配合明确继承的义务,导致被继承人的债权人难以通过继承实现债权。因此,应当认为继承人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用遗产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是无效的。笔者整理此案及类似判决,供大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