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候我们去面试,可能会遇到一些情况。如果我们想加入一家公司,我们必须在试用期内签订试用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
其实有的时候企业可能不会考虑是否在试用期签订试用合同,甚至有的企业只是因为两者都有“试用”二字而对应——在试用期签订试用合同。
那么我们应该签这样的合同吗?
还是这样的合同符号是违法的?
有法律约束力吗?
真相只有一个!
试用期也要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2015年,一家科技公司刚刚成立,招聘了一批员工。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3000元。其中,赵是某知名高校的毕业生,有一定的工作经验。总经理有意挽留赵,刚试了几天想和他签劳动合同。
然而居然有人跟总经理说试用期要签试用合同!
该普法了!法律教育劳动合同法不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具体劳动合同期限的试用期合同。
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的,本合同中的试用期直接视为劳动合同期。
也就是说,法律认为这种合同没有试用期。
况且试用期只能在正式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正式合同,就没有“试用期合同”。
所以所谓的“试用期合同”只是正式劳动合同中规定的试用期的一小部分!
下期预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