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和研究开发人均想对已委托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那么这个权利属于哪一方呢?民法典告诉我们,一般情况下,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发人员。
某公司委托某研究所研究开发一项电子技术,双方签订委托开发合同,但未约定技术成果专利应由哪一方申请。电子技术研究完成后,研究所提出用该技术成果申请专利,公司提出异议,称该技术是公司委托研究所研发的,也支付了费用,该技术成果专利的申请权应属于公司,于是双方产生纠纷。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应该属于哪一方?
《民法典》第859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
湖北吕浩律师事务所马小宇律师表示,我国采取的原则是委托开发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优先于合同。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权利属于研发人。这一规定从有利于发明创造的实质贡献者的角度出发,符合鼓励创新的精神和原则。但在委托开发合同中,委托方往往是企业,受托方是高校、科研机构或其他拥有该技术的一方。根据法律规定,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研发方有权申请专利。从平衡科技创新和企事业单位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如果签订委托开发合同,一定要注意申请专利的约定。
该案中,公司与研究机构签订的委托开发合同并未明确约定技术成果专利申请权属于哪一方。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属于研究机构。如果研究机构申请了专利,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该技术。
法律提示
除了技术开发,研究开发人员还应该指导客户使用开发成果
《民法通则》第八百五十三条规定,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并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