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吗?让我们看看边肖的案例研究方法。
案件的事实
刘2021年入职A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月薪3000元。甲公司与刘订立三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自2021年6月17日至2021年12月16日。2021年7月26日,甲公司以刘试用期不合格为由,与刘解除劳动合同。刘不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00元。
庭审中,A公司认为销售人员最重要的考核指标是业绩,而刘入职一个月以来没有完成任何工作业绩,不符合录用条件。
刘认为其个人条件完全符合A公司的录用条件,A公司在他入职的试用期内没有告知他有绩效考核指标。甲公司违法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应当向他支付赔偿金。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定,甲公司支付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款3000元。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劳动合同试用期,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是用人单位在使用时能否以员工“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在使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一)用人单位具备用工条件;
(2)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发出的终止通知;
(4)解除通知应说明理由,并交由试用期员工签字。
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通常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证明:
第一,劳动者求职时是否提供了虚假信息。用人单位在确认录用劳动者后,有权对劳动者的背景进行调查。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将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因此,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的诚实信用素质非常重要,可以抵御劳动合同纠纷,为自己降低求职风险。
第二,用人单位根据绩效考核体系对劳动者进行考核。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未达到用人单位绩效考核的基本要求,用人单位可以以此为依据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提前告知劳动者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并让劳动者签字确认。因此,如果员工没有在用人单位考核所依据的相关制度上签字,员工可以主张用人单位的考核行为无效。
提醒你一下
劳动者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查看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是否明确。聘用条件必须清晰、详细、具体。劳动者可以查看用人单位是否明确了其岗位的工作条件和录用条件,如学历、身体状况、工作经历、是否需要相关证明等。
第二,查看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是否公示。简单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已刊登的招聘广告是否有明确的要求;
(二)招聘时,用人单位是否明确写明录用条件并要求劳动者签字确认;
(3)劳动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聘用条件或不符合聘用条件。
为防止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非法辞退,建议劳动者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应聘时了解招聘岗位要求,填写录用条件;
(二)试用期内,严格要求自己,接受考核;
(3)被告知不符合录用条件时,应及时向人事部门取证,证明自己不符合录用条件,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
(2)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