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有效证据,录音证据如果是非法取得的,仍然不能作为有效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下列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有其他证据佐证并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相印证的复制件;该条款明确限制视听资料,首先要求是“通过合法手段取得”!
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形式之一,是法律认可的,法定录音资料属于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庭上出示。法宝在线的律师借助一些案例和法律实践,列举了合法性最重要的三点:
1、录音采集过程中必须在合理的场所进行,不得采取窃听、窥探他人隐私、侵犯他人隐私的方式,由此产生的录音材料将因非法手段而被排除在外。
此外,对于这一类证据,最高人民法院也有相关的批复,即法复[1995]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音获取的信息能否作为证据的批复》,其中说“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同意对谈话进行录音是违法的,通过这种手段获得的录音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对方的言论必须是当时真实意思的表达,没有任何胁迫或威胁。
采集录音时,不得使用暴力手段胁迫或威胁对方进行对其不利的谈话,否则为无效录音。
3.录制的材料内容需要真实连贯,不可剪辑。它们需要以原始状态呈现,通话音质需要清晰,有准确完整的案情描述需要确认。
如果记录的证据存在不连贯、编辑拼接等情况,可能会受到对方或法院的质疑,将启动鉴定程序,根据鉴定结果判断其真实性。如果记录的证据是复印件,而不是原载体,那么它在法律上就没有真实性,更不用说作为证据证明了。
4.还有其他证据支持。还原真相需要证据,各种形式的证据可以组合起来拼出更合适的场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