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全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合同,我们应该严格遵守合同的相对性,但是在代位权和撤销权的问题上,我们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实际上是对合同债权的担保。
一个是代位权,
“代位权”取代了金钱和货币。
债权是否到期很重要。“未到期的债权视为无债权”。仲裁条款是相对的,只能对双方有约束力。
1.四大要素五种情况。
代位权,四个要件,1要求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和债务人对债务人(次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到期,双方债权货币的债务合法到期。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偷懒”就是“不采取合法措施”,也就是在运动上偷懒。法律措施不是起诉就是仲裁。“延迟行使到期债权”的形式,索要债务,发出债权催收通知书。3.到期债权的迟延行使影响了债权的利益,即存在因果关系。4.子债务不得是个人的。(个人属性的权利永远不能代位)
代位求偿权的判定可分为三个方面:实物请求权(基于物权或准物权)(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金钱债务只能行使代位求偿权、人身权维护关系及相关赔偿保险不能代位求偿。综合继承权当然不能代位。
代位只能代替钱,也就是欠钱。
例如,A欠B and B的钱,欠C的钱,C可以代表B的债权向A追偿。
概括起来,代位权的四个要件,1。两个债权都是合法到期的,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即未采取法律措施,即既无诉讼也无仲裁),3。有因果关系。四债非专属个人债权。
2.提前行使代位权
适当代位求偿权与代位权的区别。代位权是解决三角债的关系。代位权所追索的债务是先到先得的,代位权的提前行使意味着被追索的债务归债务人所有(即100%为债务人追偿,债务人按照顺序和比例清偿债务)。
提前行使代位权是指自己的债权未到期(未到期的债权视为非债权),但债务人的次债立即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否则转化为自然债务,自然债务法院不支持强制措施。
法院起诉应满足四个条件:1。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2.必须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请求、事实和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5.这个法庭有管辖权。
元素2345属于该过程。
代位权的行使只能是诉讼。
起诉是指原告是自己,起诉的对象是次债务人,仅限于自己的债权。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民事诉讼法中,有独立诉讼权利的第三人对当事人的诉讼标的有单独的请求权。相反,第三人没有独立请求权。
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区别“应当”和“可以”。法院是没有独立请求权可以追加的第三人。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代位诉讼,一般情况下会通过普通程序审理,因为代位诉讼一般争议较大,独立审理的可能性不大。普通程序审判,一审法院调查(事实认定)后的法庭辩论(法律适用),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
根据法院调查,先有原告,后有被告,成立四个要件(一是双方债权合法到期,二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三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影响债权实现,具有因果关系,四是次级债不具有排他性)。
经法院调查,被告的抗辩只有否定四个要件中的一个才能成立,一是代位权构成要件的抗辩,二是诉讼时效的抗辩,因为都是金钱债务,三是仲裁不可行,因为仲裁条款是相对的。
如果诉讼时效已过,即基于债权同一原则,可以转让抗辩权。
败诉方的被告应当承担诉讼费用。
普通代位诉讼成功后,直接把钱转给原告,不需要转给中间代理人。
一旦交付,债权债务逐一消灭。
代位求偿后,诉讼时效中断,继续重新开始。就是延续三年的法律保护期。
二是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的功能是防止债务人骗取债权。撤销权不因减少而减少。
比如A享有B的100万债权,只要享有该债权(不一定要到期,否则到期时B可能已经将财产全部转移)。然后甲方催了很多次。“催告”是指债权人积极行使权利,乙方拖延还款。甲方告知乙方三个月内还款,否则起诉。
债权的实现首先要依靠债务人的信用,即负债财产。没有它的负债属性,它是没有用的。其次要看债务人的信用,第三,债权的实现要在债务人的协助下才能实现。
此时,B立即将家中仅有的九成新的电视机、冰箱等电器以150元的价格卖给了知情的C。“唯一”是指最后的信用和最后负责的财产。“150元”的标价是价格明显不合理,远低于正常的市场价格范围。“知情”是指C知情。但不能因为C不知道,就一定是恶意的,一定是恶意串通。“明知”最多是不诚信,最多涉及到债权人的撤销权。除非有其他证据证明乙方和丙方确实相互串通谋取私利,损害他人利益。
这显然是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也知道。
这种情况,由甲方发现,意思是“发现、认识、了解、知道”,即运动时间开始,运动期开始。
该权利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相一致,其行使受到双重时效的限制。双重预定期间,一般情况下的欺诈,应当自欺诈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知道,最长不得超过自发生之日起五年。
比如甲方提起撤销权诉讼,要符合构成要件(构成要件是重要证据,必须明确),1。有合法有效的债权,但不能是非法债务。2.主观上存在债务人欺诈债权人的恶意,这一点其实很难证明,所以举例说明了很久。3.债务人实施了八种骗取债权人的行为,即八种逃废债务的方式是一定的,直接判定是正义的。如下“放弃债权和担保、串通展期和明知、无偿转让予以撤销”。当然,如果上述行为没有对债权造成损害,则不属于逃废债务。有“因果关系”。骗取债权的行为与自身债权的实现存在因果关系。即债务人的行为已经损害了债权。
八起骗取债权案件,
甲方的一百万债权和丙方的两百万债权已经到期(说明这两个债权都是合法的、有效的、到期的),乙方未采取任何法律措施(说明乙方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乙方没有其他财产(说明乙方的债权和甲方的债权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些都是行使代位权的要件)。之后,甲起诉丙,行使代位权诉讼。结果B听到了(B是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法院告知后就知道了)。这种情况下,B直接说B不要C的债权。二审中,甲称代位权一直是重要要件。甲对乙、丙的债权均为法定到期,乙行使债权缓慢。乙对乙的债权与甲的债权有因果关系。c尚未确定。第三人直接参与,乙直接表示债权消灭,因为乙主动放弃了丙的债权。
放弃债权的,债权人撤销权的目的是为代位权的行使扫清障碍。
2.放弃未到期的债权。
子债权未到期,无法行使代位诉讼。提前行使代位权是指主债权未到期,次债权已经到期并将到期。
在这种情况下,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放弃债务后,代位权中止行使。撤销权诉讼成功后,第三人继续代位诉讼(第三人因恶意,自愿放弃债权,影响主债权人利益,被要求放弃的合同无效,要求解除合同)。
如果债权人可以放弃未到期的债权,债权人的目的是为将来行使代位权扫清障碍。
放弃债权担保,即放弃优先受偿权。
如果你放弃了优先购买权,你很可能成为一个普通的债权人。
普通债权人偿债能力较弱,国内破产清算率不到8%,意味着最后破产时,欠100万只能拿到8万以下。
商法别除权是民法上的优先权。
简而言之,甲方享有乙方的债权,乙方享有丙方的债权,享有丙方的房产担保,均已到期,丙方除房产外无其他资产,即将破产,但乙方提前放弃丙方的房产担保。在这种情况下,甲方有权代替乙方解除放弃债权合同..
放弃债权人的担保,等于放弃优先受偿权。债务人的这种行为是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因此,可以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这叫骗取债权,和逃避债务没什么区别。
4.竞合债权只能选择、撤销或无效。
无任何担保的债权为普通债权,故到期后采同序按比例受偿。但对于多个普通债权人,债务人只想偿还其中一个,于是恶意将自己仅有的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这就是债权的竞合。双方的这种行为不仅构成对债权的欺诈,还构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因此,存在相互竞争的说法。一、因恶意债权抵押可以提起“债权撤销”的诉讼,受一年或五年的预定期间(固定行使期间,到期后无担保)限制。二是恶意串通可以宣告行为无效,即不受期间限制,即不受诉讼时效或预定期间限制。
5.恶意延长债权期限。
甲方有50万元债权,到期乙方不还。此时,B将仅有的价值30万元的房产转卖给另一债务人C 10万元。同时,C知道B还欠A 50万,市场波动30%。结果这种恶意交易明显低于市场价,属于欺诈债权。甲行使了债权,撤销了乙与丙之间明显不合理的交易,但将交易时间设定为甲的债权因诉讼时效而延迟的时间,例如延长至交易前两年(非正常时间)。
这是骗债权,明显是以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受让人也知道。也是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的案件,涉嫌骗取债权。
双倍预定期,主观上从一年开始,预定期一年后,即无权再做。
“串通延长”和“明知”是指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受让方明知。
6 .在债务人的正常交易条件下,不可能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撤销其交易合同。
乙方拖欠甲方100万元,甲方要求乙方以物抵债(即以物抵债),但乙方已将货物出售给丙方,债务人有权处分该房屋(即使有担保),钥匙已交但未过户(即产权未变更), 而90万价值120万的房子已经卖出去了(上下浮动30%是合理的,就是84万以下卖不合理,90万,0
7.债务人自愿以异常高的价格购买,造成资产损失、债权人利益损失、债权欺诈、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合同解除。
对于乙方欠甲方的债务,债权到期后,乙方自愿购买远高于市场价(30%以上)的车辆。相当于B主动赔钱给C,使自己的资产变相转移给C,损害了A的权益,属于欺诈性债权。c知道这只是一个错误。
情况1。因债务100万元,交易90万元,交易一方明知其有债务,不能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
案例2,有100万的债务,50万的交易。对方不了解债务情况,不能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
案例三,有100万元债务,50万元交易,交易方知晓债务情况,可以行使债权人撤销权。交易价格异常,市场价格基本一致,很容易判断。
自由转会必须撤销。
合同相对性原则、甲与乙的借款合同、乙与丙的赠与合同在借款合同中,一旦债务人骗取债权,债权人可以行使债权人的权利撤销债务人骗取债权的合同。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也享有任意撤销权,但基金会公立小学的公益组织不能行使赠与合同的撤销权。但在借款合同中,如果债权被骗取,可以直接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再说一次,给非营利组织的单独捐赠合同是不可撤销的。但因欺诈而无偿转让债权的,即使转让给非营利组织,债权人仍应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综上所述,债权人撤销权具备四个要件:1)合法有效的债权的存在;2)债务人有骗取债权的主观恶意;3)最主要的是骗取债权的客观行为(放弃债权和担保,串通展期,明知无偿划转会被撤销);4)有因果关系。
只有债权人撤销权才能主张律师代理费。一般情况下由败诉方承担,但第三人有过错的(事后恶意串通抵押,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或者高价转让或者转移财产,第三人明知自己有过错),也应当适当分担费用。
预定期,只要加一年,然后你就不再有取消的权利了。
债的担保之一,契约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