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早在1999年就开始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在第62条做出了上述原则性规定,并一直延续到2020年新修订的版本。
所以“一户有两块以上宅基地”是一种不正常的状态,在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过程中会逐步得到控制。
但由于诸多历史原因,“一户多房”的状态在征收时仍应得到适当补偿。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编发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问答》第三十三题: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上按照“一户一宅”的要求登记到“户”。
“符合当地分户住房条件的无房户,但未经批准单独建房,新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可以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用地手续,依法进行权属登记;
“未单独居住,实际使用的宅基地不超过分户后房屋用地总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登记。
“对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形成‘一户多宅’的,可以按规定进行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内作出说明。”
也就是说,上述两种情况下的“一户多房”是可以依法登记的,也就是说可以获得适当的补偿。但多出来的“房子”能得到多少补偿,取决于所涉及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一般不会出现住房安置“拿两份”的不公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