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和情况,包括:
经济补偿金= 0,用人单位(含劳务派遣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17种。
经济补偿金= n,41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 n+1。除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外,用人单位还应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即代通知金)。
// 一、经济补偿金= 0//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17种情形:
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3.员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4.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5.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6.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7.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8.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影响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或者用人单位提出后拒不改正,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9.劳动者采取欺诈手段,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十六条)
10.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十六条)
11.劳动者乘人之危,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十六条)
12.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13.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14.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15.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4条)
16.员工死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4条)
17.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失踪,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4条)
// 二。经济补偿= n //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四十一种情形: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2)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3)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6)用人单位以欺诈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二十六条)
(7)用人单位胁迫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二十六条)
(8)用人单位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二十六条)
(9)用人单位免除自身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二十六条)
(10)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二十六条)
(11)用人单位以暴力手段强迫劳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12)用人单位以威胁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十三)用人单位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十四)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15)用人单位下达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非法指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二)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15种情形:
(1)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2)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职工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条)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条)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条)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整顿,并依法裁减人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六)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7)公司生产发生变化,进行重大技术革新或者调整经营方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员,用人单位依照法定程序裁员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8)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条件发生其他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照法定程序辞退员工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9)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四条)
(1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四条)
(11)因用人单位营业执照被吊销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四条)
(12)因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四条)
(13)因用人单位撤销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四条)
(14)因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除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四条)
(15)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三)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十二种情形:
被派遣劳动者因下列原因被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在重新派遣时保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但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或者被派遣劳动者在重新派遣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导致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被派遣劳动者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12种:
(1) 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建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务派遣用工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提出退回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2)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整,需要退回被派遣人员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三)用工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退回被派遣人员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四)用工单位生产发生变化、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需要退回被派遣人员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五)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建立时所依据的其他客观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务派遣用工无法继续,用人单位需要退回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6)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需要退回被派遣人员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7)用工单位营业执照被吊销需要退回被派遣人员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8)用工单位被责令关闭,需要退回被派遣人员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9)用工单位被撤销,需要退回派遣人员;(《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10)用工单位决定提前解除,需要退回被派遣人员;(《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11)用工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需要退回被派遣人员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12)劳务服务派遣协议到期需要退回被派遣人员。(《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 三。经济补偿金= n+1 //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除应当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外,还应当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且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后,未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且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 四。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和法律依据//
(1)计算周期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经济补偿金按照每满一年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二年。
(2)计算基数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的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