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发生中所起的作用及其过错的严重程度,经调查后认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过错造成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化、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核实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毁灭、伪造现场或者毁灭证据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双方或者双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造成交通事故,当事人都没有过错,如果是交通事故,当事人都没有责任的;
如果一方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另一方不承担责任。因此,如果当事人存在无证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但不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其交通违法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不确定当事人的过错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发生中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认定当事人的责任。
二、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1)交通事故分类:轻微事故,一是造成1-3人轻伤或财产损失。机动车损失1000元以下,非机动车损失200元以下;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2人重伤或者3人以上轻伤,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下的事故;重大事故,一次造成1-2人死亡,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造成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特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同时死亡1人、重伤8人以上,或者同时死亡2人、重伤5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在下列期限内进行:轻微事故5日,一般事故15日,重大、特大事故20日。因交通事故情况复杂不能按期认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照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三)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任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后,应当在5日内向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公告。交通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是终局的。
(4)责任推定。
1.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确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2.一方当事人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确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有条件报案而不处理或者不及时报案,致使交通事故责任不能确定的,应当承担同等责任。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承担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承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