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依据】在确定法院级别管辖时,不考虑合同解除与否的法律后果和合同本身的标的金额,确实有违以当事人主张的赔偿金额确定财产案件级别管辖的精神。人民法院审理合同解除案件,必然涉及合同的效力、合同解除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对方提出相应抗辩时,法院应当对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即合同解除后各方的权利义务作出认定。双方基于合同发生的纠纷涉及到争议的价款,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必然会对合同标的物产生法律后果,因此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也属于财产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人的事的令的
(2019)最高法终字第10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娄克非,男,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
诉讼代理人:王,黑龙江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田双贵,男,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诉讼代理人:杨桂生,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刘涛,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密山市岳阳煤矿。
委托人:娄克非,该煤矿投资人。
诉讼代理人:王,黑龙江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娄克飞因与被上诉人田双贵、第三人密山市岳阳煤矿一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初129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娄克非上诉称,第一,田双贵在没有具体诉讼标的的情况下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合同标的计算诉讼标的金额,勉强为5425万元。因楼克飞认为田双贵的信访请求是继续履行合同,未提出书面管辖权异议。2.田双贵变更诉讼请求解除合同等诉讼标的共计2225万元。三、诉讼标的数额变化影响管辖级别时,应调整法院的管辖级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后确定自己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而改变管辖权,但违反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恒定管辖”原则不应违反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如果诉讼金额的变化影响到分级管辖法院,则应调整分级管辖法院。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若干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请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根据诉讼标的额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并据此确定级别管辖。”2010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八位网民建议的答复》的第五次答复:“仅以解除合同为诉讼标的,不涉及争议金额或者价款的,按件收费。“本案中,田双贵的索赔金额应确定为2225万元,以确定级别管辖法院。5.楼克飞的住所地、居住地、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均为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本案由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不及物动词原审认定存在以下事实错误:涉及分级管辖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以金额确定管辖时,应当以诉讼标的的金额确定分级管辖,原审根据诉讼利益确定分级管辖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若干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了在当事人“要求全面履行合同”和“要求解除合同”两种情况下如何确定诉讼标的额。原审的裁定适用于“要求全面履行”,本案是“要求解除合同”。田双贵变更后的第一个诉讼请求是请求解除协议,应认为不涉及争议金额或价款,诉讼费不应按照诉讼标的金额计算,应按件收取。原审裁定书认定“田双贵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既包括变更,也包括给付,故涉案金额应当按照较高的诉讼请求金额确定”是错误的。诉讼标的的数额不应根据变更或给付之诉来确定,而应根据合同是否要求履行或终止来确定。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本案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裁定驳回田双贵的起诉。
田双贵提交答辩状称:第一,在涉及解除合同时,应当审查案件的全部内容,不仅要考虑诉讼请求的数额,还要考虑案件涉及的合同数额。本案涉及的合同金额已超过5000万元,应由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若干问题的批复》规定,以具体债权数额确定诉讼标的数额的前提是双方或者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本案合同已经部分履行,不适用本批复。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楼克飞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既有财产债权又有非财产债权的,按照财产债权的标准缴纳诉讼费。有多个财产诉讼请求的,诉讼费合并计算缴纳;债权中有多个非财产债权的,按照一个债权缴纳诉讼费。”本案中,双方基于煤矿股权转让协议存在争议,涉及争议价格。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必然会对5000万元的合同标的物产生法律后果,因此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也属于财产诉讼请求。在确定本案级别管辖时,如果仅仅依据当事人主张的具体赔偿金额,而不考虑双方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和合同本身的标的金额,确实有违根据诉讼利益数额确定财产案件级别管辖的精神。人民法院审理合同解除案件,在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对方提出相应抗辩的情况下,必然要确定合同的效力,合同解除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以及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即合同解除后各方的权利义务。本案中,田双贵变更后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即请求解散,涉及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仅该诉讼请求对应的诉讼标的额就超过5000万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的通知》的规定。综上所述,上诉人娄克非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是最终裁决。
2019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