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讯10月14日,合肥市医疗保障局用12345政务服务直通车回复网友称,连续医疗保险满六个月(计算月份不含当月医疗保险)生育的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办理《生殖健康服务证》或《生育证》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详情如下:
近日,有网友在合肥12345政务服务直通车上留言:现合肥市职工参保缴费享受生育津贴条件1。他们连续或累计缴纳了多少个月的社保?2.生育津贴的标准是什么?3.是一次性缴纳,还是按月缴纳并要求继续缴纳社保?4.如果中间有空隙有影响吗?
10月14日,合肥市医疗保障局回复:
1、合肥市符合享受生育津贴条件的职工。女职工连续参加医疗保险(计算月份不含补充医疗保险)满六个月后生育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取得《生殖健康服务证》或《生育证》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2、关于被保险人。根据《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时参保并连续缴费,其参保职工从负有足额缴费义务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治疗期间(分娩前6个月至生育津贴到期日),也要及时参保,连续缴费。
3.生育医疗费用及津贴的收取:当地定点医院分娩的,本人持社保卡到备案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和生育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医院联网实时结算(具体手续请咨询备案医院医保部门);生育津贴从出院后的次月30日起按月支付到您选择的方式,其他事宜无需办理。异地生育:产前检查和生育住院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先行垫付,在生育出院后4个月内持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出院小结(剖宫产需提供术前小结或住院分娩记录)、住院发票原件、明细费用、产前检查发票原件到合肥市社保服务中心3楼业务前台办理。
4.生育津贴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