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关系中,越来越多的人通过手机银行、微信、支付宝等电子支付渠道进行借贷行为,但电子支付方便,也有一定风险。近日,彭女士因通过微信转账放款后与他人发生纠纷,将对方告上法庭。
案例回顾
原告彭女士称,双方是朋友关系。2018年6月起,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她借款194930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上述款项。原告用某微信号提供了自己的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但未能提供借据等其他借款凭证。
被告张女士辩称,她与原告不认识,也不是朋友,更没有向原告借钱。原告起诉称,被告向她借款19493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仅以与第三方的微信转账记录和转账后与第三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为依据,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展开了激烈的交锋。
法院听证会
清新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提供借据、收据、借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原告仅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对被告提起民间借贷诉讼,需要证明双方是否有借贷协议,借贷关系是否成立。但原告未提供被告书写的借条、借条等借款凭证,以支持借款事实。
原告主张微信号“水寒”为被告,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微信号为被告及电话号码159 * * * * * * *的实际使用人所有,且无其他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
法院认为
在此基础上,法院认为,原告的转账行为不能认定为借贷行为,原、被告争议的借款协议及款项用途存疑。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也不能证明被告是借款人。由于证据不足,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彭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彭女士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在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微信的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属于“电子数据”,是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类型之一。当然可以作为证据提交,但作为主要证据使用也有局限性。我们往往只看到微信好友的微信昵称和微信号,不足以证明对方的真实身份。法院仅凭微信记录很难认定事实,做出判决。
据此,法官提醒大家,今后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电子支付工具借款的,要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转账前核实对方真实身份,在转账备注中说明款项性质,转账后通过文字或语音与对方确认款项性质,减少日后双方发生纠纷的可能性。
第二,即使已经通过电子支付进行了借款或还款,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应要求对方写一份借条、借条或收据并签字确认,尽量避免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