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申诉
原告张三,男,汉族,出生于某年12月27日,住址:身份证号:1000000000000。联系电话:100000000000000000000。
被告李四,男,汉族,出生于某年1月28日,住址:身份证号:1000000000000。联系电话:100000000000000000000。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李四偿还所欠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自2019年1月28日起至履行完毕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本息合计135490元,至2020年9月15日(起诉日)。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9年1月28日,被告李四来到原告家,欲向原告借款10万元买车,并承诺每月一次按年利率15%支付利息。原告同意将家中现金10万元交给被告。被告当场写下借条并签字。被告借款后,从未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始终以没钱为由推脱。
综上所述,两被告的借款应及时归还,因被告尚未向原告偿还,其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现原告依法向法院起诉。请依法速判,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我在此传达
某区人民法院
有形之人:张三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