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和第101条的规定,在诉讼开始之前或之后,为避免判决难以执行或对当事人造成其他损害,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或由法院裁定被申请人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在诉讼保全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直辖市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供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保全担保,请求法院裁定保全被保护人的财产。保险人与保全申请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保全申请人应当支付保全保险费。
那么申请人缴纳的治安保险费由谁来承担呢?有人认为,这笔费用不属于对方违约造成的必然损失,因此被申请人不应对这笔费用承担责任。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龙腾芳烃(漳州)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海昌华船务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中,认为保全申请人基于诉讼风险的不确定性购买了保险并支付了保险费,不属于违约后的必然损失,不应由被告承担。有人认为保全保险费属于申请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而产生的合理费用,被申请人应当因其违约赔偿相应的损失。如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2民终第3134号民事判决书。
笔者认为,在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9月作出的(2017)最高法民初字第437号判决中,保全保险费是申请人支出的保全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合理的诉讼费用,应当由败诉方承担。这一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最初和最新的判决观点,其他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参考。因此,在近期两起涉及保全保险费的案件中,(2019)湘0703民初第1289号和(2019)湘0703民初第2942号,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保全保险费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