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十个地区行政公署
黑龙江省的大兴安岭地区设有行政公署。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有五个行政公署,分别是阿克苏、和田、喀什、塔城、阿勒泰。西藏自治区的阿里地区也设有行政公署。内蒙古自治区设有三个盟,分别为兴安盟、锡林郭勒盟和阿拉善盟,这些盟也设有行政公署。
广州行政公署 杭州行政公署 成都行政公署 武汉行政公署 沈阳行政公署 南京行政公署 西安行政公署 济南行政公署 长沙行政公署 上海行政公署 详细解释 中国的行政公署是一种地方政府机构,主要负责管理特定地区的行政事务。
目前我国设有行政公署的地区仅黑龙江一个、新疆五个、西藏一个。内蒙古有三个盟,也设立行政公署。所以,目前全国共有十个行政公署。
具体来说,只有黑龙江一个省份设立了行政公署,而新疆则有五个地区设有。西藏也设立了一个,展示了其独特的行政管理体系。另外,内蒙古自治区也有三个盟设立了行政公署,这些地方包括兴东施许序呀活安盟、锡林郭勒盟和阿拉矛度沙机善盟,它们是自治区政府或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政府的派出机构。
地区行政公署到底是派出机关还是派出机构?
1、地区行政公署作为省级政府的派出机关,不是省级政府的下级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法律主体的地位,不属于一级地方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级别与省辖市的行政级别相当,介于省级与县级之间。性质不同。行政公署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而不是一级政府,它所管辖的区域不是一级行政区域。
2、派出机关有三类:第一,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行政公署) 第二,是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设立的区公 第三,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派出机构,主要是根据部门行政法的规定设立并赋予行政职权。部门行政法根据有关行政领域的具体情况对派出机构的设置和职权作出规定。
3、行政公署是省级政府的派出机关。目前行政公署已不多,多数已改为省辖市,派出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有关机关批准后,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行政机关。
4、地区行政公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级行政区“地区的管理机关”。根据中国对行政区域的划分规定,地区,是省、自治区的派出机关,经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管理几个县、自治县和市,不是一级地方政府。行政地位相当于设区的市级政府,1975年以前称专区,设专员公署。
5、行政公署是省级政府的派出机关。行政公署是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主要负责管理特定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务。这种机构通常设立在较为特殊的行政区域,如边远地区或者经济特区,以便更好地代表省级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地区行政公署设立于哪一年
1、地区行政公署设立于1978年。地区行政公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级行政区“地区”的管理机关。根据中国对行政区域的划分规定,地区,是省、自治区的派出机关,经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管理几个县、自治县和市,不是一级地方政府。行政公署(原称专员公署,简称专署),简称行署,其行政领导称行署专员。
2、行政公署是中华民国时期的行政督察区的“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的简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将原“行政督察区”改为专区,则成为“行政专员公署”的简称。1967年-1971年,专区逐渐改为地区,作为“地区行政专员公署”的简称,成为正式的机构名称。
3、年-1971年,专区逐渐改为地区,作为“地区行政专员公署”的简称,成为正式的机构名称。管理一般地区的行政公署叫地区行政公署,管理盟的行政公署叫盟行政公署。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建立的行政公署是地方政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建立的行政公署,相当于省级政权机关。
4、于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是国务院25个组成部门之一,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是国务院组成人员。省级的,称之为审计厅;省级以下,称之为审计局。行政级别为正部级。
5、年修订的《宪法》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所属地区设立行政公署作为其派出机构。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进一步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行政公署。因此,目前的行政公署主要作为省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存在。
6、地区行政公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级行政区“地区的管理机关”。根据中国对行政区域的划分规定,地区,是省、自治区的派出机关,经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管理几个县、自治县和市,不是一级地方政府。行政地位相当于设区的市级政府,1975年以前称专区,设专员公署。